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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表示将严堵高收入个税漏洞

来源:001会计网 发布时间:2011-05-11 作者: Wein

  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四大重点:

  加强财产转让等非劳动所得的征管;

  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

  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

  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所得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访了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各地加强征管

  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同时,制定完善了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

  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日常税源管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

  同时,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先税后证”的税源监管。另外,各地切实加强了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积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瞄准关键环节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方面,要以非劳动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重点,针对容易逃避税的关键环节,完善征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

  譬如,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还要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在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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