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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何进行会计确认

来源:001会计网 发布时间:2011-05-11 作者: Wein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它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保证了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完全能揭示其实质内容,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资料时必须根据交易和经济事项的实质,而不能仅仅从外在表现形式来进行核算和反映。

  一、在资产确认中的应用

  1.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对长期投资,根据具体情况,会计核算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的标准是是否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但实际会计工作中,不能单纯依据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形式(通常拥有控股权的比例为大于或等于20%)去判断。

  2.存货入帐时间。入帐时间一般以收到发票作为入帐时间。在实际采购业务中,有时存货已入库甚至货物已销售出去而企业发票帐单没有收到,这种情况下但仍需根据经济事实,将存货估价入帐。例如,某企业2004年12月31日购进货物一批,仓库已验收入库,财务部门未收到发票,会计人员仍应将存货估价入帐。

  3.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为购进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进活动已经开始这三个条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或汇兑差额才可以资本化。如果固定资产的购进或建造由于某些不可预见或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原因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将其计入当期费用,直至购置或建造活动重新开始,这样就避免了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虚增固定资产,调节利润。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尽管出租方仍然保留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承租方支付的承租款中包括利息、买价以及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等。实际上,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已转移到承租人,承租人对所租入的固定资产具有控制权和使用权,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二、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运用

  从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的条件来看,相比以前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内容为: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等。这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同时运用准确的职业判断,确认和计量收入。

  对于特殊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实质重于形式的运用尤为明显。

  1.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合理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收入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认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2.售后回购。通常不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成本与售价及税费之间的差额,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固定资产售后回购在“待转资产差价”科目中反映)。

  例如:A公司2004年1月沿市区主要干道新建成一商办楼,楼房固定资产原价5000万元,当月出售楼房,出售价格为6000万元,价款已存入银行。按合同规定,出售后两年后收回,回购价6720万元。假设不考虑各项税费。

  出售时A公司: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5000万元(当月新增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同时:

  借:银行存款6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万元

  贷:待转资产差价1000万元

  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30万元

  贷:待转资产差价30万元

  重新购回时:

  借:固定资产5000万元

  待转资产差价1720万元

  贷:银行存款6720万元

  整个会计分录的处理,体现了售后回购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A公司以楼房作抵押,取得借款6000万元,两年后归还本息6720万元,其中本金6000万元,利息720万元。

  以上举例说明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判断收入是否实现,不要注重从形式上看货款有无收回,商品有没有发出,而要针对不同情况,分析交易的实质,这样才能避免虚盈实亏、虚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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