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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保税区和存入监管仓库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来源:001会计网 发布时间:2015-05-26 作者: Admin

一、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一)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本书所述涉及退税的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保税区。

(二)出口到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

1、1995年7月1日以前经保税区报关出口的货物,区外出口企业如能够提供货物运到保税区,再从保税区出口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核实该批货物确实,未由区内企业办理退税的前提下,对区外出口企业可予以退税。

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2、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虚拟计算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货物报关离境后按财税字[1997]14号档第二条规定办理;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到保税区后报关离境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虚拟计算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并按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和财税字[1997]14号第十一条第六款文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到保税区后报关离境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货物到保税区后逾期未出口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以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退(免)税规定

(一)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汇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三)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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