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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假设、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来源:001会计网 发布时间:2011-05-12 作者: Wein

计准则成为审计责任上限的另一个原因是,目前的审计准则已直接指明或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安德森认为:“将审计准则分为一般准则、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反映了审计责任的三个方面:它是什么,它做什么和它报告什么。”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也规定:“由委员会颁布的审计准则和程序应:①定义审计责任的性质和程度;②向审计人员提供履行其责任即对财务报告表述的可靠性发表一个意见的指导。”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在《国际审计准则——指导审计的基本准则》中指出:“本准则阐述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和执行审计业务应时刻遵守的规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在第16号审计准则公告第13段中也指出:“审计人员不是担保人或保证人,只要审查工作遵守了公认审计准则,他就完成了自己的专业职责。”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同样明确规定:“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另外,考察“公认审计准则”(GAAS)的产生和发展,也会发现审计准则在界定审计责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1941年2月,鉴于报表使用者对报表信息真实性的强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5EC)发布了第21号“会计系列公告”,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CPA)说明“是否按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AICPA进一步发展了公认审计准则的概念,并在1948年设计出了九条公认审计准则,包括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但是,公众对公认审计准则并不满意,认为这些审计准则并未对CPA提出全面的要求,特别是缺乏对CPA责任的说明,于是AICPA在1954年又增补了一条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应就财务报表发表一个总的意见,或者说明不能发表意见。根据这一准则,在任何情况下,审计人员一旦与财务报表相关联,就应说明他的工作的特性及承担责任的程度。由此形成了影响整个审计界的十条公认审计准则。可见,明确审计责任已经成为制定审计准则的重要目标。

  三、期望差——现实的存在

  审计职业应当做什么,这是审计目标的问题,它同时明确了审计责任的范围,即审计人员应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社会需求和审计自身能力是影响审计目标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前者对审计目标起根本性的导向作用,后者对审计目标起决定性的制约作用。但社会需求与审计能力之间常存在一定的差距,即通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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