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其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所有者权益。
二是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没有针对每项资产的具体规定,而是作为企业判断资产是否减值以及如何处理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一个指导意见。在确认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仍然采用了可变现净值法,即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果其中的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不需要计提资产的减值准备。在确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次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价格、公平交易下的市场价格、合理的估价来确定公允价值,然后计算相应的净额。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来选择计量模式:一种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价值,另一种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人资产的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能应用公允价值计量: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符合商业实质且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符合商业实质或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交换则不使用公允价值,也不确认损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对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应该明确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对于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应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基础;如果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可以比照存在活跃市场的类似资产经过调整后确定;资产和类似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可以按照其预期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确定。总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公允价值应用的规范有利于体现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对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四、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为了避免部分公司通过“债务重组”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整利润,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过程中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作资本过程中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且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于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记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豁免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务人可以作为利得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