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债的保全,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担保债的履行的制度。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履行其债务。因此,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债的一般担保措施,即称为债的保全。因为债权人的这两项权利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人所及的一种法律的效力,所以又被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债权人代位仅,是指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因保全自己的债权有必要; (2)、须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债权人的撤销权 1、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要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须以存在债务人的行为为前提。 (2)、须债务人的行为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即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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