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第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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