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001会计网! 网站地图

首 页 会计资讯 财税政策 出纳知识 税务资讯 会计信息化 会计考试 会计基础 投资理财 财会文库 
 
您的位置:001会计网 会计百科正文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目录·概念
·撤销权的行使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更多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