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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



本词条有如下别名:标准合同

目录·概念
·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格式合同的效力
·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广泛性或持续性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3、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5、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普遍性。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的效力

    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这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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