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部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2)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入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是允许撤销的。但是,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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