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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投资而成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转投资也不可避免地给债权人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主要是公司转投资可能引起资本空洞化及资本虚增,造成假像;通过转投资形成关联企业集团;使债权人债权悬空。

    修改前的公司法对转投资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以预见,大量的空壳工具公司和关联企业集团必将出现。商业银行要防范债权悬空的风险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要求接受贷款的公司主动作出限制对外投资的承诺并在章程中明确记载;二是做好尽职调查,摸清企业关联关系,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关联企业集团贷款的风险控制制度,严守风险监管指标;三是要求债务人完善对外投资的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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