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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



本词条有如下别名:自考,会计自学,会计自学考试

目录·考试机构
·考试办法
·学历层次
·考试时间
·有效期限
·毕业证书




自考,全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上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

据统计,全国累计共有2.1亿人次参加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累计报考5420万人,毕业学生920万人;非学历教育累计报考2900万人次,约1000万人获得各种非学历证书。

考试机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考试办法
自考命题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学历层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其中包括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
另有中专层次专业设置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目前文凭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还有中专毕业证书。

考试时间
都是在周六周日。
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天津市实行的一年四次,每年的1、4、7、10月4次考试,分别在这四个月份的某一个周的周六、周日,安排考试,一天两场;
另一类是以吉林省为例实行的一年两次,每年4月、10月2次考试,分别在这两个月份的某一个周的六、周日安排考试。
自考大考和小考:自考一年有两个大考,分别是4月和10月,两个小考,1月和7月,大考各个县级以上都会有,小考则多数只有市一级才有,大考考的比较全,小考只会考些公共科,可以跨区报名考试。

有效期限
1、不是所有的省市都实行单科合格证8年有效期的规定。
2、目前北京、上海、福建、山东、江苏、河北、浙江、新疆、广东、湖北、四川、湖南均未执行此规定。已经执行的省市有天津(2000年开始执行)、黑龙江(2006年开始执行)、陕西(2006年开始执行)、江西(2005年开始执行)、辽宁(2004年开始执行)、河南(2003年开始执行)。
3、对新考生和老考生在执行的时候,是有区分的,对老考生单课合格成绩是从当地省执行八年有效的期限开始算的。往后顺推八年,而不是指他取得合格证的日期。

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4、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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