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司不具有独立于股东的实体时,限于公司与特定的第三人之间有问题的法律关系中,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人,从而向股东追究公司的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适用场合: 1.公司资金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回避公司义务 (1)为躲避合同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 (2)通过成立新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象化 公司人格形象化主要表现在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业务和组织机构的混同 (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 (2)财产混同 (3)业务混同 (4)组织机构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制特征: 1.公司人格否认以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为前提 2.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是要求滥用控制权的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例外,不能普遍适用 4.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再调整,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要件: 1.主体要件: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和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2.行为要件:公司人格利用者已经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3.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实际民事损害,并且这滥用行为与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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