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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损益



  指子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损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在母公司未持有子公司全部股份时,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损失)多数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另外少数部分则是少数股东损益。
  
  在新准则下,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不再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即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由于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移位”,新旧准则下的合并净利润和净资产并不具可比性。因此,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两大业绩指标时剔除这一变化带来的影响,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两大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编制招股书、年报、中期报告时,应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在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指标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稀释每股收益是个新名词。上市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其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潜在普通股,则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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