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5年以来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涌现的新名词。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
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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