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交税金。
15、按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润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利润部分,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将其利差在纳税所得中扣减或变通处理,企图少计应税所得,少缴税金。
16、某些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支出超过当年纳税所得的3%部分,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仍作扣除;或直接向受赠人损款的支出也作扣除,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7、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是以期末转移资产所有权为特征,实质是一种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其租赁费不应扣除。但量,某些企业借口政策不清,其租赁费予以扣除,漏交企业所得税。
18、税法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帐处理,予以扣除,但某些企业为了扩大扣除项目,利用各种方法调节应收帐款挂帐期限,作为坏帐。
19、某些企业将发生非正常施工结算活动的应收债仅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计提了坏帐准备金,或将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确认为坏帐,增大了扣除项目金额。
20、未按财政部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多提坏帐准备金或一个年度使用几个比率,减少纳税所得,逃避企业税收。
21、少报当期工作量,但其成本仍摊在当其,形成当其工程成本加大,未能配比,增大了扣除项目金额,偷漏了企业所得税。
22、某些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违背税法规定漏交了企业所得税。
23、为购建固定资产所筹资的资金,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了财务费用,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24、按税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当按计税工资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不予扣除,但某些企业为了调节税额,将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予以扣除或将其计提挂帐故意偷漏国家税金。
25、多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或擅自扩大计提比率,企图少交税金。
26、某些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已经扣除,但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款优待,却未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或由个别人领取私吞。
27、税法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据实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将全部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以及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费予以扣减,减少了应税所得。
28、某些企业将有些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