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列入费用作为扣除项目,故意偷漏国家税金。
29、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部分准予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却将购置无形资产的支出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作为扣除项目,或不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多摊无形资产,减少了应税所得,少交了国家税金。
30、违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违反税收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3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净损失,在计算时予以扣除,但某些企业将其损失予以扣除,而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费挂其它应付款,有意扩大扣除项目金额,漏交国家税金。
32、税法规定,各种赞助性支出不作为扣除项目,但是某些企业在申报时故意作为扣除项目。
33、将集体福利设施及职工福利支出挤入费用。扩大了扣除项目金额,漏交了税金。
34、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由于两档照顾性税率的存在,可能形成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但是某些企业却未按税法规定将分得的税后利润补缴所得税。
35、某些企业对外投资比例达到20%或虽达不到20%但有重大影响的投资,不采用权益法核算,少确定企业的投资收益。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