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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甲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5元,市价6元)吸收合并乙公司,并支付银行存款200万元,假设甲公司、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乙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如下:存货、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短期借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8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公允价值分别为1000万元、 10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25%。

1.假设甲公司、乙公司受同一企业控制,作出甲公司与吸收合并有关的会计分录。 2.假设甲公司、乙公司受同一企业控制,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时支付银行存款4000万元,其余条件不变,作出甲公司与吸收合并有关的会计分录;假设甲公司资本公积账面余额为3200万元。 3.假设甲公司、乙公司非同一企业控制,作出甲公司与吸收合并有关的会计分录。 4.假设甲公司、乙公司非同一企业控制,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时支付银行存款4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作出甲公司与吸收合并有关的会计分录。

解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所以强调的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内部交易。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也不确认商誉,而是将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科目,“资本公积”科目不足冲减时,调整“盈余公积”科目。

(1)甲公司吸收合并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存货1200(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8000(账面价值) 贷:长期应付款800(账面价值) 短期借款600(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200 股本5000 资本公积2600 。

(2)甲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甲乙受同一企业控制,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7%(6000÷6200×100%),超过了85%,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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