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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原企业计税基础即为原账面价值,即同一控制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合并方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一致,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甲公司、乙公司受同一企业控制,会计处理以账面价值为基础 借:存货1200(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8000(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1200 贷:长期应付款800(账面价值) 短期借款600(账面价值) 股本5000 银行存款4000。 甲公司、乙公司同受一企业控制,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60%(6000÷10000×100%),小于85%,不符合特殊重组,应作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所以存货计税基础应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200×25%);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为10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万元(2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0 资本公积450。

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方应按照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入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控股合并不确认商誉,吸收合并应确认商誉;反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都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存货1000(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10000(公允价值) 贷:长期应付款800(公允价值) 短期借款600(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200 股本5000 资本公积1000 营业外收入3400。 甲公司、乙公司属于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7%(6000÷6200×100%),属于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特殊重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原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是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存货计税基础应为12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200×25%);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为8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万元(2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营业外收入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00。

4.(1)甲公司吸收合并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1000(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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